EN71-2玩具综合燃烧性能测试
EN71-2玩具综合燃烧性能测试
玩具安全-第2部分:可燃性
前言
本标准是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2:2011版,取代已撤销的EN71-2:2006+A1:2007 旧版本。
英国依据技术委员CW/15--玩具安全要求进行修订。本标准可能并未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标准本身不能作为豁免相关法定义务的依据。
CEN 于2011年7月12日批准本欧洲标准。CEN 的成员应遵守CEN/CENELEC 的内部规定,将本欧洲标准视为其国家标准,并且不得作任何修改。上述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可向CEN-CENELEC 管理中心或任何一个CEN 成员申请索取。
本欧洲标准有3个正式版本:英文、法文、德文。CEN 的成员负责将其翻译成各自国家的语言,此类版本报CEN-CENELEC 管理中心后,也视为正式版本。CEN 的成员包括下列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
EN71-2 目录
1 范围(见A.2) ......................................................... 117
2 引用标准...............................................................118
3 术语和定义.............................................................118
4 要求...................................................................118
4.1 概述(见A.3)........................................................118
4.2 头戴玩具(见A.4).....................................................118
4.2.1 一般要求...........................................................118
4.2.2 胡须、触须、假发等,由头发、毛绒玩具类似特性的材料(如飘逸丝带/纸/布条等)制成,其到表面的长度≥50mm......................................119
4.2.3 胡须、触须、假发等,由头发、毛绒玩具类似特性的材料(如飘逸丝带/纸/布条等)制成,其到表面的长度<50mm.....................................119
4.2.4 全部或部分模塑玩具.................................................119
4.2.5 头戴玩具的飘逸饰品(4.2.2、4.2.3所述产品除外)如头巾、兜帽、头戴物等,以及部分或全部戴在头上的纤维面具 (4.3所述产品除外).................119
4.3 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 (见A.4)........................119
4.4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见A.5)..............................................119
4.5 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动物和公仔等)...........................120
5 测试方法...............................................................120
5.1 概述.................................................................120
5.2 对于从玩具表面伸出部分大于或等于50mm的由头发、 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材料的测试..........120
5.2.1 测试火焰...........................................................120
5.2.2 测试灯的位置.......................................................121
5.2.3 试验过程...........................................................121
5.3 对于从玩具表面伸出部分小于50mm的由头发、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带或布带)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材料,及包括套在头上的和没有头发、毛绒或类似材料的、模塑的全部或部分的头戴面具的测试.........121
5.3.1 测试火焰...........................................................121
5.3.2 测试灯的位置.......................................................121
5.3.3 试验过程...........................................................121
5.4 头戴玩具的飘逸饰品(4.2.2、4.2.3所述产品除外)如头巾、兜帽、头戴物等,以及部分或全部戴在头上的纤维面具、玩具化妆服饰和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测试(见A.7)...............................................................121
5.4.1 样品的准备.........................................................121
5.4.2 样品的固定.........................................................121
5.4.3 测试火焰...........................................................122
5.4.4 测试灯的位置.......................................................122
5.4.5 试验过程 ..........................................................123
5.4.6 测试结果 ..........................................................123
5.5 软填充玩具的测试.....................................................123
5.5.1 测试火焰...........................................................123
5.5.2 测试灯的位置.......................................................123
5.5.3 试验过程...........................................................123
附录A 本标准的背景及相关基本原理.........................................124
1 范围(参见A.2)
EN71 这一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上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以及对某些接触小型火源的玩具的易燃性的要求。第5 条款描述的测试方法用于在规定的某些测试条件下测定玩具的易燃性。其结果不能被认为可保证这些玩具或材料在接近其它火源时没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本部分包括与所有玩具有关的一般要求以及对下列被认为最易起火的玩具的具体规定和检测方法:
—— 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由毛发、毛绒或有类似特性材料制成的胡须、胡子、假发等;模制及织物面具;头巾、头饰等;戴在头上的玩具上的下垂飘拂材料,但不包括通常聚会礼盒的新奇纸质帽。
—— 玩具化妆服饰和预计玩耍中儿童穿着的玩具。
—— 预计儿童进入的玩具。
——毛绒表面或织物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玩偶等)。
注:对电动玩具易燃性的附加要求规定在EN62ll5 电动玩具安全中。
2 参考标准
下列参考文献对本欧洲标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明日期的参考资料,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本标准;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资料,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包 ENISO2431 :1996,油漆和清漆——使用流量杯测定流量时间(ISO2431:1993括技术勘误1:1994)。
ENISO694 1 :2003,纺织物—燃烧特性-测定垂直定向试样的火焰蔓延特性。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定义的术语以斜体表示。
3.1
易燃性:一种材料或产品在规定条件下起火燃烧的能力。
3.2
燃烧碎片:测试过程中从测试上脱落并在掉落时继续燃烧的材料。
3.3
毛发:用来表示头发的细长柔软纤维。(见4.2)
3.4
软体填充玩具:用软性材料填充,可以容易地用手压缩玩具的主体部分,穿或不穿衣服,软性主体面料的玩具。(见EN71-1)
3.5
表面闪烁:火焰在材料表面迅速蔓延,同时材料基层不着火(ENll03:1995)
3.6
熔滴:熔化材料的掉落小滴。
3.7
易燃液体:闪点≥23℃,≤60℃的制剂。
3.8
高度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3℃,初始沸腾点>35°C的制剂。
3.9
极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3℃,初始沸腾点≤35°C的制剂
3.10
可燃气体:在20°C和101,3kPa标准气压下与空气混合可燃的气体或混合气体
3.11
化学玩具
:是指用于直接接触化学物质或者混合物,并且适用于特定年龄组的儿童在成人监护下玩耍的玩具
3.12
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
:此类材料可以像头发样飘拂,悬挂在头部可以随着头部上发条后旋转而移动,然后停止。
3.13 头模面具:具有头或脸特征的模型面具
4 要求
备注1:斜体字部分是条款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在附录A中有相关背景知识和基本原理要求。
备注2:关于清洁洗涤的安全要求要遵循2009/48/EC指令要求:“适用于36个月以下的玩具必须具备可清洁功能的设计。因此,布绒玩具应该可洗,除非内有机械装置被泡洗后会损坏。按照指令要求,玩具应符合此安全要求并在说明书中注明。适宜时,制造商应提供如何清洁玩具的指引。此类信息不仅要详细还要符合2009/48/EC指令要求。
4.1 一般要求(参见A3)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塞璐珞(亚硝酸纤维)。除用于清漆、油漆或胶,或用于乒乓球或类似游戏中的球,和在火中具有与赛璐珞相同特性的材料。特殊材料当按照4.2~4.5 要求在火焰施加于其上时能满足4.2~4.5 中的相关要求,则认为满足本要求。在接近火源时产生5.5.1和5.5.2条款中的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料材料。在远离测试火焰后毛绒表面没有瞬间燃烧区域,则认为是满足本要求。
——高度易燃固体
另外,玩具不能包含 易燃气体、极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凝胶体 。除非下列例外:
易燃液体 、易燃凝胶体和制剂密封装于最大容量为15ml 的容器中。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疏松材料中的 高度易燃液体和易燃液体 。
按ENISO2431 标准6 号杯测定,粘度大于260×10-6m2/s,流动时间大于38s 的 易燃液体 。
在EN71-5 中规定的 高度易燃液体 。
备注3:非欧共体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
4.2穿戴在头上的玩具
4.2.1一般要求:
4.2 的要求适用于:
——由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
——模制面具和织物面具。
——头巾、头饰等。
——戴在头上的玩具上的飘拂材料,但不包括聚会礼盒中的新奇纸质帽。
当一产品具有多种特性,如一顶帽子有附属的面具及毛发,那么玩具的任何一部分都要根据与各部分相适应的适用条款分别作测试。以橡皮筋或绳线制成的用作将面具、帽子等系于头部的附属件不作测试。
4.2.2 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条或布条)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其突出于玩具表面大于等于50mm这些材料可粘附或不粘附于穿戴在头部的面具、帽子或其他产品。
根据5.2 条款测试时,燃烧持续时间在测试火焰移开后不能超过2s。
另外,若着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属物的最大燃烧长度应为:
a)当初始长度大于等于150mm 时,不超过最长初始长度的50%。
b)当初始长度小于150mm 时,不超过最大初始长度的75%。
在本条款中,对于突出的材料,应通过不对突出部分施加拉力,如不将卷发拉直,测其距离以判定这些材料是否需要测试。可能的话,在测试之前应将辫子或编好的毛发完全放开并梳理好。
4.2.3 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条或布条等)制成的胡须、触须、假发等;其突出于玩具表面小于50mm根据5.3 条款测试时,燃烧持续时间在测试火焰移开后不应超过2s,并且界于测试火焰施加点与已燃区域上部边缘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70mm 。
4.2.4 完全或部分模制的头部面具。
根据5.3 条款测试时,燃烧持续时间在测试火焰移开后不应超过2s。测试火焰施加点与已燃区域上部边缘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70mm 。没有下巴和脸颊眼罩面具玩具不包括在内。
4.2.5 戴在头部的玩具上的飘拂材料(除4.2.2 和4.2.3 中包含的材料外)、头巾、头饰等,以及部分或全部包覆头部的织物面具,但不包括4.3 中包含的部分根据5.4 条款测试时,材料的火焰蔓延速率不应超过10mm/s 或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熄。
4.3 玩具化妆服饰与预计儿童在玩耍时穿戴的玩具(见A.5)
这些包括,比如牛仔服,护士服等,以及非附在4.2.5 条款涉及的头饰上的长的飘拂的披肩等。
进行这些测试时,如果材料不够制成一至少610mm ×100mm 的测试样品,可以使用由两块尺寸为310mm ×100mm 的材料拼接成的测试样品,以10mm 的搭接固定在一起(见
5.4.1),组成一个610mm ×100mm 测试样品。
根据5.4 条款测试时,火焰的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或应在第二根标记线被烧断前自动熄灭。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 至30mm/s 之间时,玩具及其包装都应永久地标有下述警告:“警告!请远离火源。”
4.4 预计儿童进入的玩具(见A.6)
这些包括,如玩具帐篷、木偶剧场,棚屋,玩耍隧道。
根据5.4 条款测试后,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或应在第二条标记线烧断前自动熄灭。
根据5.4 条款测试时,若样品的火焰蔓延速度超过20mm/s,如果材料两面不一样,两面都需测试。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 至30mm/s 之间时,玩具及其包装都应永久地标有下述警告:“警告!请远离火源。”
当材料不够制成一至少610mm ×100mm 的测试样品,可以使用由两块尺寸为310mm ×100mm的材料拼接成的测试样品,以10mm 的搭接固定在一起(见5.4.1),组成一个610mm ×100mm 测试样品。
4.5 有毛绒或织物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与玩偶等)
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当按5.5.3 的方式放置时其最大自由垂直高度小于等于150mm 的玩具。玩具应按提供时的状态进行测试,包括与玩具一起的任何衣物,但如果认为将衣物移去更不利、并且移取衣物不能造成衣物或玩具整体的损坏的话,就应该除去衣物对玩具进行测试。
根据5.5 条款测试时,表面的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或会自熄。
5 测试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测试燃烧器
测试火焰应从ENISO6941:2003AnnexA 中描述的燃烧器获得,并应使用丁烷或丙烷气。
5.1.2 测试室条件
每次测试前玩具或样品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65±5)℃的大气中处理至少7h。测试应在测试室内进行,测试室内的空气流动速度在测试开始时小于0.2m/s 且在测试过程中不受机械设备运作的影响。须保证测试室内的空气量不会因为氧气浓度水平的降低而受影响。当一前方开口的测试室用作测试时,确保测试样品离测试室的各面至少300mm 。进行测试前,保持测试室内温度在10℃至30℃,相对湿度在15%至80% 。
样品必须在从处理环境中取出5分钟内进行测试。
5.1.3 测试火焰
点燃5.1.1 条款中描述的燃烧器并至少预热2min。
所要求的测试火焰的高度应在将燃烧器置于垂直位置时从燃烧器管口端部量至火焰顶部。
5.2 与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几纸条或布条)制成且突出于玩具表面大于等于50mm 的胡须、触须、假发等相关的测试
5.2.1 测试火焰
将火焰高度调至(20±2)mm。
5.2.2 测试燃烧器位置
垂直。
5.2.3 测试步骤
测量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的长度以使将玩具的最大尺寸置成垂直或尽可能垂直。将测试火焰施加于样品材料的下部边缘或末端(2±0.5)s,以使测试火焰穿进样品约10mm。
若着火,测量燃烧持续时间及毛发、丝绒或类似材料的最大燃烧长度。
5.3 与以毛发、毛绒或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如:自由悬挂的丝带、纸条或布条等)
制成且突出于玩具表面小于50mm 的胡须、触须、假发等以及包括那些覆盖头部且没有毛发、毛绒或类似材料的完全或部分模制的头部面具相关的测试。(见A.8)
5.3.1 测试火焰
将火焰高度调至(20±2)mm。
5.3.2 测试燃烧器位置
将燃烧器45°角放置。
5.3.3 测试步骤
将玩具垂直放置。将测试火焰施加于玩具(5±0.5)s,使测试火焰与玩具和/或附属物的下部边缘以上至少20 mm 接触,并且从燃烧管的最近点水平量至玩具表面的距离约为5mm。
若着火,测量燃烧持续时间以及火焰施加点与已燃区域上部边缘之间的最大距离。
5.4 戴在头上的玩具上的飘拂材料(4.2.2 和4.2.3 中包含的材料除外)、头巾、头饰等,部分或完全覆盖头部的织物面具、化妆服饰及儿童可进入玩具的测试。(见A.9)
5.4.1 样品的准备
每一项测试必须在新玩具上进行,如果是适用于36个月以下婴儿使用的玩具,应符合4.1条款备注2的清洁洗涤要求。
如果有建议给消费者,例如样品上有标签或包装上有:
——说明玩具不可洗涤,玩具在测试前不能洗涤。
——建议一种洗涤或清洁的方法,测试前应按照被认为是制造商指示的这些建议对玩具进行处理。——对洗涤或清洁未加以说明,但在使用中极有可能需要洗涤的玩具在测试前应按下列说明进行处理:
将玩具浸入约20℃自来水中10min ,样品质量与水体积之比至少1:20 ,排水,重复两次。然后将玩具浸入去离子水中2min 以达到清洗目的,使用合适的方法将玩具干燥,如果适用,尽可能让起绒织物恢复到原样。
将玩具上可用的每一种材料按至少610mm ×100mm 的尺寸剪成试样,每一个试样必须是一种材料。如果有可能,样品应不包括缝边、装饰、花边。因接缝对燃烧速度有影响,应被放置在护夹上部。
如果没有足够的材料做成此尺寸,剪两块310mm ×100mm 的同种材料的测试样,拼接成尺寸最少为610mm ×100mm 的试样,为确保拼缝处无缝沟,可用订书钉连接。
因为织物燃烧蔓延的方向性是不同的,如果有足够的材料,取的测试样品长度和玩具垂直方向长度相当的材料进行测试。
5.4.2 样品固定装置
将样品放于图1 所示固定装置上,轻轻的拉伸以免皱折、起纹、卷曲。
关键点:A 顶侧;B 下侧;1、100% 丝光棉白色标记线;2、样品图1对于4.2.5 和4.3 条款,使用中材料的外表面应毛绒面朝上。对于4.4 条款,如果材料表面没有明显区别,两面均应测试。
将标记线粘到图2 中所示的A、B 处,且标记线应距离样品表面不超过2mm ,当标记线断开时用相应装置来指示,试样与水平面成(45±1)° 角。
5.4.3 测试火焰
调整火焰高度为(40±3)mm。
5.4.4 测试燃烧器位置
将燃烧器垂直放置,使上述边缘与燃烧器管口距离为(30±2)mm。(见图2)
单位:毫米
图一:样品固定装置
关键点A、B 处为100% 丝光棉白色标记线1、样品2、燃烧器
图2 气体燃烧器
5.4.5 测试方法
将火焰与样品边缘按上述所示接触(10±1)s。
如果着火,起动计时装置,记下第一根标记线和第二根标记线烧断的时间间隔。
5.4.6 结果
如果施加火焰后,样品不着火或着火后,第一根标记线未烧断,则燃烧速度为0。
如果样品着火且第一根标记线烧断,而第二根标记线未断前样品熄灭,则认为是自熄。
如果第二根标记线也烧断,则记录时间并计算出样品燃烧速度,以mm/s为单位。
5.5软体填充玩具的测试
5.5.1 测试火焰
调整火焰高度为(20±2)mm。
5.5.2 测试燃烧器位置
调整燃烧喷嘴角度为45°。
5.5.3 测试方法
将玩具垂直放置,即头部在最高位置,如有多个方位可从选择,应选择对燃烧速度来说在玩具表面有最大自由垂直区域的方位。
使用测试火焰接触玩具(3±0.5)s,使燃烧器管边缘与玩具之间的距离约为5mm ,
单位:毫米
同时按照预定使测试火焰在距离20mm~50mm 处与玩具上最易燃烧材料的下边缘接触。测
试火焰施加点距离玩具顶部表面不应少于150mm 。
注1 一般来说,应该通过观察第一步测试中样品燃烧时火焰的蔓延来确定哪个是最易燃烧的材料。几乎不会产生损坏的自熄样品应该这样测试:测试火焰的施加点在比提供的样品更高的不同材料上,样品的自熄火焰离新材料区域较远。
移开测试火焰后,测量火焰在玩具表面蔓延至火焰顶端第一次达到玩具表面顶部的高度的时间,如果有火焰,在蔓延至玩具表面顶部前熄灭,则被测玩具被认为是自熄。
注2 如果火焰施加点和玩具表面顶部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等于500mm ,当火焰的高度达到距离施加点500mm 时应停止测试。火焰的蔓延速度应用到达这点的时间计算。
附录A(非标准)
本标准的背景和基本原理
A.1 通则
本标准内容考虑了那些由可能着火形成危害而对儿童构成显著伤害危险的玩具。
提醒欧盟各成员国的玩具供货商有两条办法来符合88/378/EEC (玩具安全)指令,较通常的做法是满足指令中列出并在欧共体官方出版物中出版的协调一致的标准;另外一个对于“整体或部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玩具”的办法是通过进行指令第10 条款中述及的EC 型式检验。
在制备本标准时参考了几个资料库,它们包括英国“家庭事故监视体系”和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资料内容,从这些资料来源看,没有显示表明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儿童直接接触玩具上燃烧着的材料。这就可以证明多年来的标准/立法已经导致易燃性方面更安全的玩具产品。
A.2 范围
这一部分述及本标准涉及的主要玩具类别, 但是必须注意有所有玩具都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
欧洲标准2011年7月EN71-2玩具综合燃烧性能测试仪ICS13.220.40;97.200.50
A.3 一般要求(见4.1)
过去对易燃固体和气体的要求己导致混乱, 燃烧中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如赛璐珞)可定义为短暂接触火源后易于着火且持续燃烧或者在移开火源易于着火且持续燃烧或者在移开火源后会烧尽的材料,这样的话,只有瞬间点燃且迅速烧毁的材料才应归于此类,塑料、纸质、织物条都可以燃烧。但是他们在这些要求的情况下不应认为是像赛璐珞一样的易燃固体,在室温条件下为易燃、气态的任何物质应被认为是易燃气体。按照此文件要求,像赛璐珞这样燃烧时具有一样特征的材料, 目前还未建立完善的测试方法。然后针对从做乒乓球的赛璐珞条(8厘米长)材料的评估方法来看,在5.5.1和5.5.2条款描述的条件下,当火焰置于垂直放置的赛璐珞条下端边缘时, 即刻被点燃,并以接近400mm/s的速率闪燃。一张80g/m2克重尺寸为21cmX29.7cm 的纸在同等条件下燃烧的速率大约为110mm/s。
A.4 戴在头上的玩具(见4.2)
本条款涵盖了那些带有可被儿童无意点燃的成分的用品,比如生日蛋糕上的蜡烛。从某种意义上说,头发、毛绒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是高度易燃的。因此, 此类材料覆盖在玩具表面的长度应该有特别的要求, 4.2.4 中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也适用于那些完全覆盖面部或整个头部的面具,而不管他们是否带有本条款相关的附属物。 但是像印度人头上的羽毛头饰不属于此类范畴。
4.2.2条款中要求的头发或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的最大燃烧长度和4.2.3条款中规定的玩具表面最大燃烧面积不在此范畴。假发、毛绒等具有相似特征的材料,装饰在头饰玩具上,伸出表面小于5mm可认为是易燃的。4.2.1至4.2.4条款中未包含4.2.5条款中的类目,然而,如果它们包含有几个特征,每个部分应分开不同的条款进行测试。
A.5 玩具化妆服饰及玩耍时儿童穿戴的玩具(见 4.3)
这些物品包括如牛仔服、护士服等以及未附着在4.2.5 条款涉及的头戴物上的长披肩等,对以前版本的标准作的修改是为了确保更宽泛的测试范围(主要涉及小尺寸的化妆服饰等)测试样本可由两块相同的部分组成。
A.6 儿童进入的玩具(见4.4)
这些物品包括诸如玩具帐篷、木偶剧场、棚屋、游玩隧道。据认为这样的玩具不可能因为样品尺寸不够而避开测试,燃烧碎片的要求限于那些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mm/s的材料,由尼龙和其他人造原材料制成的产品会产生燃烧碎片, 但是因为他们有相对低的火焰蔓延速度,他们仍然广泛地使用于儿童服装的生产, 这一点已导致更危险材料的使用,这些材料满足燃烧碎片的要求但是有更快的火焰蔓延速度。
A.7 关于化妆服饰和儿童进入玩具的测试(见4.5)
设计为U 型双层金属板是为了保证材料在整个测试过程中夹紧,当材料受热时,他们依不同材料类型作出不同反应。某些材料有从火源收缩的趋势。通过规定试样夹持装置(金属板), 这种影响已减小并且降低了实验室的不一致性,此处重要的准则不是点火的速度而是火焰蔓延的速度。在测试有缝边和装饰边的玩具时会有实际困难。当可能制备一个无上述棱边和装饰边的代表性样品时应这样制备。
A.8 全部或部分头模面具的相关测试当把面具戴在头上时,最低的边缘被认为是玩具的底端。